2010/04/05 9:28 am 

南京换偶案即将在4月7日审判,涉案人员22人。国内多家媒体跟踪报道此案。

缘起2009年8月17日,南京秦淮区警员发动了一次突袭,闯入了网友的隐秘“换偶聚会”。

在一家连锁酒店的120房间,5名网民被当场抓获。43岁的“月明”交代,是网友“誓言”把她带入换偶圈子。而“誓言”又供出了他人。网友“海狼”则供出这场“聚众YIN乱”案主角“阳火旺”――南京某大学的副教授马尧春。

但南京换偶案并没有相关法律依据。包括世界各国大都没有惩治换偶活动的法律,因为换偶并没有超出多数社会约定俗成的性活动三原则:自愿,隐私,成人。此类活动没有受害人(不是强X和猥亵),甚至没有受损的社会关系(婚姻)。

如果说一般的婚外性关系应当受到违反婚姻道德的指责,那么换偶活动连婚外情的破坏级别都达不到,因为它是夫妻共同商议的结果。此类活动的性质和夫妻共同去饭店吃饭的性质近似,只不过是几对夫妻共同约好去一个隐私的地方进餐而已。

它和一般公众的区别在于,一般人吃的是米饭面条,他们吃的是蝎子。很多人自己绝不会吃蝎子,也看不惯别人吃蝎子,可是我们总不能把专爱吃这一口的人抓起来判刑吧。

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,世界各国都没有惩罚换偶活动的法律。不夸张地说:惩罚换偶的法律不仅伤害了当事人的基本权利,而且是冒天下之大不韪。

由于经济发展迅速,我们中国的形象现在在世界上越来越正面,富裕,文明,人民有尊严;而惩罚换偶则将大大给我们国家的形象抹黑,好像我们还是一个不开化的野蛮国家。保护涉案人员的人权,就是保护我们国家的形象。

“性是私事,无关社会道德,社会道德不应该干涉个人私事。”

“个人的性行为方式属于其人权的一部分,一个进步的社会应该不去干涉私人性生活的自主选择。”

相当一部分人对此表示支持。

“公民在隐私的场所自愿施行性活动的权利应当受到相关保护”,“换偶”也只不过是一种本应无罪的生活方式。

OH~顺便问一下,如果有换偶活动,你们愿意参加吗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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